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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困难职工专属爱心互助保障计划

2021-06-08

广东省困难职工专属爱心互助保障计划

202111日起执行)

 

为缓解困难职工因确诊重大疾病、因病住院治疗、身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特制定《广东省困难职工专属爱心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保障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参加本计划:广东省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在档困难职工,包括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

离退休人员不纳入本计划参保范围。参保前已患有各种癌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重大器官移植六类重大疾病的困难职工,不再对其已患有的上述疾病提供重大疾病的保障。

第二条 保障内容

被保障人参加本计划后,在保障计划有效期内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或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七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因疾病、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障人(或其受益人)可按照本计划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 保障费用

本计划保障费标准为每人350元。

第四条 保障期限

(一)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保障责任期,无免责期。

(二)本计划首批职工参保手续,由广东省总工会职工服务部组织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及有关单位统一办理,保障期限从约定日期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年度内新增困难职工自动参保,保障期限自建档总工会审批确认日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三)被保障人脱困或参保当年123124时,保障责任终止。

(四)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只允许参加一次本计划,超出次数视为无效。若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参加“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不再重复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

第五条 保障待遇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被保障人住院治疗时(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可享受如下保障待遇:

1.被保障人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在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100%标准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被保障人在同一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最多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3.被保障人住院治疗时,其入院时间在保障期内而出院时间超出保障期的,仍可领取本次住院医疗互助金,领取次数计入上一次保障期。

(二)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被保障人在本计划生效之日起,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七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重大疾病互助金5000元。

2.被保障人患本计划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互助金的给付以一种疾病为限,互助金一次性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障待遇责任自行终止。

3.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七种:(1)各种原发性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2)首次确诊为癌症且原发灶不明的转移癌:指首次经组织病理学证实为转移性恶性肿瘤而通过全面的检查仍不能确定原发部位的恶性肿瘤。(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或施行肾移植手术。(4)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指首次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脊髓肿瘤和脑动、静脉畸形瘤),并施行开颅摘除手术。(5)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并接受开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支架植入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指接受开胸进行心脏瓣膜置换的手术。(7)重大器官移植:指接受肾脏、心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的器官或组织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

(三)身故保障待遇

被保障人在本计划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因疾病身故,受益人(继承人)可申请身故互助金5000元。互助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六条 除外责任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被保障人不享受本计划规定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计划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计划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被保障人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隐瞒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被保障人不享受本计划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被保障人参加本计划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不包括保障期满后继续参加计划的被保障人);

2.被保障人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3.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4.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5.被保障人未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6.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的。

(三)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被保障人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本次申请互助金所确诊的七种重大疾病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
    2.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3.被保障人在广东省境外医疗机构或非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
    4.医疗误诊。

(四)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被保障人不享受本计划身故保障待遇:

1.受益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障人自杀,但被保障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一)住院医疗互助金、重大疾病互助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领。

(二)身故互助金由指定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按法定继承顺序受领。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被保障人在住院治疗结束,或首次确诊患有七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身故,被保障人或受益人(继承人)通过“粤工惠”APP“一键互助”小程序,上传以下申请材料申领互助金:

(一)因病住院

1.困难职工在档证明(困难职工证或困难职工档案、帮扶联系卡等);

2.困难职工有效身份证明;

3.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和住院费用结算单(医保结算单);

4.出院记录;

5.困难职工本人(已身故可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广东省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开户行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除外)。

(二)首次确诊重大疾病

1.原发性癌症、首次确诊癌症且原发灶不明的转移癌

1)困难职工在档证明(困难职工证或困难职工档案、帮扶联系卡等);

2)困难职工有效身份证明;

3)门诊确诊的,需上传:门诊病历、首次确诊的病理报告。住院确诊的,需上传:首次确诊住院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报告、CT报告(住院资料需加盖信息科或病案室红色印章);

4)同意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病案的授权委托书;

5)困难职工本人(已身故可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广东省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开户行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除外)。

2.慢性肾衰竭

1)困难职工在档证明(困难职工证或困难职工档案、帮扶联系卡等);

2)困难职工有效身份证明;

3)首次确诊住院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三次以上透析记录、肌酐报告、手术记录(住院资料需加盖信息科或病案室红色印章);

4)同意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病案的授权委托书;

5)困难职工本人(已身故可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广东省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开户行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除外)。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术、重大器官移植

1)困难职工在档证明(困难职工证或困难职工档案、帮扶联系卡等);

2)困难职工有效身份证明;

3)手术住院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住院资料需加盖信息科或病案室红色印章);

4)同意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病案的授权委托书;

5)困难职工本人(已身故可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广东省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开户行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除外)。

(三)身故

1.困难职工在档证明(困难职工证或困难职工档案、帮扶联系卡等);

2.困难职工身份证明;

3.受益人或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

4.受益人或继承人广东省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开户行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除外);

5.授权委托书;

6.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被保障人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业收据上打印的出院日期为准)、身故之日起,被确诊患有本计划所指的七种重大疾病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不向省职工保障互助会提交互助金申请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计划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二)为维护被保障人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三)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广东省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四)本计划自202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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