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水利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许昌市水利局2021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水利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我市水行政监管方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年度抽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现“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工作开展
(一)组织完善抽查“两库”。市局各相关科室要对照省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2021年抽查计划表,以市(县、区)政府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在编在岗和取得行政执法证资格的原则建立水利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管理。对检查企业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市场主体全部纳入,确保不遗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检查事项,一律不列入,确保不越位。
(二)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一次以上,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三)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抽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和明确任务阶段。各部门按照权责清单梳理行政检查并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并逐步完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机制落到实处。
(三)检查和总结阶段。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每年2月底之前,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水利系统政务网站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附件:许昌市水利局 2021 年“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许昌市水利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工作计划 |
检查方式 |
责任科室 |
1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许昌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科、许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全市各取用水户 |
一年两次,上半年6月份前抽查一次,下半年12月份之前抽查一次。 |
现场检查 |
水资源管理科 |
2 |
计划用水监督检查 |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
许昌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科、许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全市各计划用水管理户 |
一年两次,上半年6月份前抽查一次,下半年12月份之前抽查一次。 |
现场检查 |
水资源管理科 |
3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许昌市水利局农村水利和移民科 |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
一年两次,上半年6月份前抽查一次,下半年12月份之前抽查一次。 |
现场检查 |
农村水利和移民科 |
4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许昌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和建设科、许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 |
对市级负责实施水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一年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 |
规划计划和建设科 |
5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许昌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和建设科、许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 |
一年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 |
规划计划和建设科 |
6 |
防洪工作检查 |
《中华人民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
许昌市水利局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科 |
各县(市、区)水利局 |
结合年度汛前检查,3至4月份对各县(市、区)防汛工作落实情况抽取检查。 |
现场检查 |
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科 |
7 |
水工程运用调度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
许昌市水利局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科 |
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结合年度汛前检查,3至4月份对各县(市、区)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开展调度运用进行随机抽取检查。 |
现场检查 |
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科 |
8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许昌市水利局城市供排水科、许昌市供排水监管中心 |
城市供水企业 |
每季度抽检1个供水厂。 |
现场检查 |
城市供排水科 |
9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 151号)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 |
各排水户 |
每月定期抽查三户自备水源用水户。 |
现场检查 |
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 |
10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许昌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和监督科、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科、河湖长制工作科、局属相关执法单位 |
涉河道项目法人和自然人 |
以3-4月份汛前检查为主,汛期不定期抽查。 |
现场检查 |
政策法规和监督科、运行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科、河湖长制工作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