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021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相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抽检范围
全省所有饲料生产企业;部分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部分经营者、养殖者和饲料原料使用单位。
二、抽检产品种类
(一)饲料产品: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二)饲料添加剂: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氯化钠。
(三)饲料原料
1.动物性饲料原料:鱼粉、肉粉、肉骨粉、羽毛粉、乳制品。
2.植物性饲料原料: DDGS、菜籽粕、豆粕、发酵豆粕。
三、抽检数量及要求
(一)生产企业
1.饲料产品: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总数少于3个(含3个),全部抽检;超过3个,抽检3个。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抽检2-3个。抽取样品尽量涵盖产品品种和畜禽种类。
2.饲料添加剂: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氯化钠,每个品种均抽检1个。
3.动物性饲料原料:肉粉、肉骨粉、羽毛粉,抽检1-2个(生产品种1个的抽取1个,超过1个的抽取2个)。国产鱼粉由成都市和眉山市在使用环节各抽取5个。乳制品由成都市和德阳市在使用环节各抽取3个。
4.植物性饲料原料:抽检20个,其中DDGS、菜籽粕在生产环节抽取,豆粕、发酵豆粕在使用环节抽取。具体样品数量分配见附件。
(二)经营者
抽检样品180个,限“抽检产品种类”范围内的产品,具体抽取样品数量分配见附件。
(三)养殖者
抽检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或精料补充料等共计120个,其中猪饲料40个、禽饲料30个、水产饲料15个、肉牛/肉羊饲料20个,肉兔饲料15个。样品在库存的商品饲料或自配料中抽取。具体样品数量分配见附件。
四、检测项目
(一)生产环节样品
生产环节样品检测项目涉及: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钙、磷、铜、铁、锌、锰、维生素B1、维生素E、氨基酸等质量指标;铅、总砷、氟、铬、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等卫生指标;“瘦肉精”、三聚氰胺、硫酸新霉素、乙酰甲喹、氟喹诺酮类、硝基呋喃类、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等安全指标。
每个样品的具体检测项目,由省饲料监察所根据企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和样品特性统筹确定,但应以安全卫生指标为主。
(二)经营环节样品
检测项目由抽样单位根据执行标准或标签标示,结合执法需要商省饲料监察所确定。
(三)养殖环节样品
重点检测非法添加物,包括“瘦肉精”、三聚氰胺、硫酸新霉素、乙酰甲喹、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氧氟沙星、诺氟沙星、达氟沙星、喹乙醇、喹烯酮、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等。具体检测项目根据样品情况统筹确定。
五、任务分配
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抽样工作,省饲料监察所承担所有样品的检测工作,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参与部分市(州)生产环节的抽样工作。
六、检验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饲料 采样》(GB/T 14699.1-2005)执行。
(二)检测方法
1.卫生指标。产品的卫生指标在《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中有规定的,按该标准指定方法检测;产品的卫生指标在(GB 13078-2017)中没有规定的,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
2.水分和质量指标。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3.药物饲料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部公告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七、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进行判定,并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饲料添加剂产品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判定,其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
(二)质量指标:按照产品执行的有效标准、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如产品执行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饲料产品的各类质量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2292号、176号、1519号、1218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246号、250号等进行判定。
(四)保质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五)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合格的产品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
(六)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八、抽样及送样时间
(一)生产环节抽样及送样时间
绵阳市:3月1-15日;其余市(州):预计7月1日-9月30日,具体送样时间由省饲料监察所另行通知。饲料原料同步抽取。
(二)经营环节、养殖环节抽样及送样时间
由市(州)根据市场监督情况确定,时间为7月1日-9月30日。
九、汇总分析
省饲料监察所于每月1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上月检测进度情况及完成异议处理后的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其中检出非法添加物的应及时报告。年度抽检结果的分析总结由省饲料监察所于本年底前完成,分析总结包括抽检工作的总体情况、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等内容。
附件:各市(州)经营环节、养殖环节和植物性饲料原料
抽检任务分配表
附件
各市(州)经营环节、养殖环节和植物性饲料原料
抽检任务分配表
任务 市州 |
经营 环节 |
养殖环节 |
生产和 使用环节 |
||||
数量 (个) |
猪饲料 (个) |
禽饲料 (个) |
水产 饲料 (个) |
肉牛/ 肉羊料 (个) |
肉兔 饲料 (个) |
植物性 饲料原料 (个) |
|
成都 |
12 |
2 |
2 |
2 |
1 |
/ |
5 |
德阳 |
10 |
2 |
2 |
2 |
1 |
/ |
4 |
绵阳 |
10 |
2 |
2 |
/ |
1 |
3 |
3 |
眉山 |
12 |
2 |
2 |
2 |
1 |
/ |
4 |
乐山 |
10 |
2 |
2 |
/ |
1 |
3 |
/ |
资阳 |
10 |
3 |
1 |
1 |
1 |
/ |
/ |
内江 |
5 |
3 |
2 |
/ |
1 |
3 |
2 |
自贡 |
10 |
2 |
1 |
1 |
1 |
3 |
/ |
雅安 |
8 |
2 |
1 |
2 |
1 |
/ |
/ |
凉山 |
10 |
2 |
1 |
/ |
/ |
/ |
/ |
攀枝花 |
5 |
1 |
2 |
/ |
/ |
/ |
/ |
遂宁 |
10 |
2 |
1 |
2 |
1 |
/ |
/ |
南充 |
10 |
2 |
2 |
/ |
1 |
/ |
/ |
泸州 |
10 |
3 |
2 |
1 |
1 |
/ |
/ |
广元 |
10 |
2 |
1 |
/ |
1 |
/ |
/ |
宜宾 |
10 |
2 |
1 |
2 |
2 |
3 |
2 |
达州 |
10 |
2 |
1 |
/ |
3 |
/ |
/ |
巴中 |
8 |
2 |
1 |
/ |
1 |
/ |
/ |
广安 |
10 |
2 |
1 |
/ |
1 |
/ |
/ |
甘孜 |
/ |
/ |
1 |
/ |
/ |
/ |
/ |
阿坝 |
/ |
/ |
1 |
/ |
/ |
/ |
/ |
合计 |
180 |
40 |
30 |
15 |
20 |
15 |
20 |
注:1.肉牛/肉羊饲料均在养殖者的饲料库房中抽取,主要抽取自配料,也可抽取商品饲料(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3种)。
2.植物性饲料原料包括DDGS、菜籽粕、豆粕和发酵豆粕4种, DDGS、菜籽粕在生产环节抽取,豆粕、发酵豆粕在使用环节抽取。
附件2
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2021年度全省饲料质量监督抽检计划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要求
1.抽样单位要根据监督抽检计划精心组织,抽样前对抽样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抽样标准等培训。
2.抽样人员必须到现场抽样,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抽样前应核查被抽样企业的许可证明文件及执行标准。对非法生产的企业,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产品,无标生产或执行无效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不再抽取样品。
4.被抽样生产企业所有被抽产品的库存不得低于该企业上年的日均产量,且单一产品库存量不得低于1吨,否则不得抽取样品。
5.所抽样品须是被抽样生产企业自检合格产品(养殖者自配料除外),并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同时满足检测和异议期要求的时效。为确保在保质期内完成检测,各地抽样后应及时送检测单位完成样品交接。
6.抽取牛羊饲料时应注意,其产品标签上标明产品中添加了乳及乳制品的,不得抽取样品。
7.抽样方法按照GB/T14699.1-2005《饲料 采样》标准进行。
(二)抽样程序
1.抽样人员应主动出示抽样文件和工作证件。
2.抽样人员应按程序进行采样、分样、编号、封样和留样。包装好的样品应密封,防止样品在运输和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
3.抽样人员登录“四川省饲料/畜产品监测管理系统”(网址.cn/login.jsp)或者四川饲料监管移动终端抽样APP(移动终端抽样APP下载二维码见附件)填写抽样单(样品编号自动生成,无需填写),抽样单信息应完整、准确,可追溯。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双方须对样品及抽样单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双方共同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或电子签名及印章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第一份交检测单位,第二份留被抽样单位,第三份由抽样单位保存。样品标签(包括检测样品标签1张,留样标签2张)、封条和抽样单均可使用打印机(或便携式打印机)打印。
4.抽样人员应将每个样品平分一式三份,每份原则上不少于500g(固体)或者300mL(液体)并分别封样,其中一份样品交被抽样单位留存,另两份送检测单位检测和备份。
5.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索取产品标签(养殖者自配料除外),产品标签需被抽样单位盖章确认。在生产环节抽样时,若抽取的产品执行企业标准,除索取产品标签外,还应向企业索取企业标准文本的复印件,在标准文本中标明对应的被抽产品的商品名称,并盖章确认。标签和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交检测单位。
6.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全面了解被抽样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情况,为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信息。
(三)拒抽处理
对于拒绝抽样的单位,抽样人员应耐心做好工作,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抽后果。如仍然不配合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拟抽取样品名称、拒绝理由、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须在书面记录材料上签字并交检测单位,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二、检测工作
(一)样品交接与处理
1.各抽样单位完成抽样数量后应及时送检测单位办理样品移交手续,移交时应确保所抽样品距离保质期到期不少于30天。
2.办理样品移交手续时,检测单位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信息逐一核对样品编号、数量、封样状态等,核对无误后填写样品交接单,办理样品入库,及时安排样品检测工作。
3.每个样品制备、处理所使用的粉碎机,应认真清洁干净后方可再次使用,确保不造成交叉污染。
(二)检测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监督抽检计划”中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2.检测准备
(1)检测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方法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
3.检测过程控制
(1)在每个检测批次中应加入内控样品、参考物质或标准物质进行质量控制。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字迹工整、清晰,信息齐全。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应按要求复检。
(三)结果处置
1.检测单位在上报检验结果前,应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检单位。
2.检测单位对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的发送应进行跟踪,确认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
(四)异议处理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检测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工作纪律
(一)抽样和检测单位不得借监督抽检工作开展有偿活动。
(二)抽样和检测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抽检费用。
(三)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抽样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检测人员在检验结果正式报出之前不得向检测单位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检验结果。
(四)已封样品在送达检测单位交接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六)检测人员不得编造、更改检测数据。
(七)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良好形象。